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特殊情况)例如:给汶川捐赠是国务局另外发文规定,全额可以扣除。
2017年2月22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正式施行以来迎来的首次修正。(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正案草案则明确,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举例说明:某企业2010年审核确认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为捐赠企业自制的保温壶一批,产品生产成本为10万,市场销售价格为20万,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均不考虑,问该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00万×12%=12万
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数额=市场销售价格+有关税费=20+20×17%+20×17%×(7%+3%+1%)=20+3.4+0.374=23.774万(会计核算上已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当年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超标准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774-12=11.774万
自制产品视同销售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10万
201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100+11.774+10=121.774万
亏损企业捐赠支出税前能否扣除?不能,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利润12%之内可以扣除,你的利润都是负数了,要全额调增。